河北省法学会
关于征集2026年度法学理论研究课题
选题建议的公告
为扎实做好《河北省法学会2026年度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选题指南》谋划和编撰工作,根据《河北省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法学法律界公开征集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选题建议。
一、选题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研究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省法学会七届三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法学智力支持和法治理论支撑。
(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着力点,以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实践、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重大问题为切入点。
二、选题方向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研究方向: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与世界贡献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红色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成果、制度成果与中国贡献
(三)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的法治保障、法治轨道与法治成效
(四)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的形势分析、问题剖析与法治需求
(五)国家安全体系、涉外法治体系、数字法治体系的理论架构、实践要素与域外经验
(六)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项目、执法机制与司法改革
(七)综治中心规范化、政法工作现代化、政法工作数字化、社会治理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化、信访问题法治化的规划举措、改革路径与亮点经验
(八)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
(九)深化改革、强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学理论、法律问题与法治评价
(十)法学会事业发展的政治建设、纪律建设、组织体系、工作机制
(十一)其他方面建议研究的法学理论问题。
三、征集对象
1.请河北省法学会批准设立的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进行研究、会商,及时提交选题建议;
2.请河北省法学会各位理事进行研究、沟通,结合所在单位(系统)法治工作与教学科研需求提出选题建议。
3.欢迎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单位、省内外高校和有关单位给予支持、配合,围绕本系统工作提出法学理论研究的课题建议。
4.鼓励基层部门特别是政法单位将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梳理,提出法学理论研究的课题建议。
5.欢迎全国法学法律界专家学者和学术团体、科研机构提供选题建议。
四、有关事项
根据新修订《河北省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的创新制度导向,可以根据选题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实践价值,提出是否作为重点课题。河北省法学会可以与有关部门协作,针对重要选题共同发布课题征集通知,协调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省法学会可以就有关要求协调开展重点委托课题(横向课题)研究。
河北省法学会将对收到的选题建议进行汇总,结合年度课题、年度论坛、委托课题等需要,进行课题设定。
五、联系方式
以《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选题建议》方式填写。(可在河北省法学会网站www.hbsfxh.org.cn通知公告栏下载)
于2026年3月1日前电邮,或传真至河北省法学会联络部。
联系人:李珊珊 0311-67798208(兼传真)
邮 箱:hbfxhllb@126.com
附件:1.河北省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
2.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选题建议
河北省法学会
2026年2月4日
附件一:
河北省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
(2025年6月18日河北省法学会七届二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法学会研究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北法治河北,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法学会课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着力研究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撑。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 省法学会研究课题包括年度课题、委托课题和联合课题。
第四条 年度课题是每年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每年一季度向省直有关部门、法学法律界征集课题选题,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
年度课题一般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选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由省法学会资助经费。自选课题结项鉴定为优秀的,省法学会予以适当经费资助。
第五条 委托课题是受中国法学会等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河北省法学会委托的,以及由省法学会向外委托的课题。
第六条 联合课题是由省法学会组织征集向课题设立部门推荐申报,并由设立部门审核立项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课题组主持人和成员应为法学会会员。重点课题主持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硕士学位。
(三)课题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课题组成员原则上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
(四)申请人作为课题主持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同时可作为另一课题组成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
(二)承担省法学会研究课题未结项。
(三)有抄袭、剽窃或以其他课题成果(包括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充抵本课题成果等行为的。
第九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具有学术前沿性、原创性、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
(五)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六)研究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条 课题申报时提交电子版申请书。确定立项后,再提交正式单位盖章的纸质版申请书。
第十一条 省法学会联络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省法学会组织召开课题立项评审会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方式以会议匿名评审为主,以通讯匿名评审为补充。主要从政治方向、创新性、研究能力、研究方法等方面对申报课题进行审查并评分,综合评委得分提出拟立项课题名单。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专家主要由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根据年度课题研究范围,由省法学会联络部提出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 立项建议经省法学会党组批准后,在省法学会官网公示拟立项课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由省法学会向课题主持人寄发《河北省法学会课题立项通知书》,并在省法学会官网公布立项课题名单。
第四章 课题诚信制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省法学会课题评审不诚信记录:
(一)提交的课题立项申请书不实的。
(二)提交的课题结项成果查重率超过25%(含)的。
(三)出现到期无故不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导致课题中止的。
(四)课题成果涉及侵权的。
凡有1次课题结项评审不诚信记录,课题申请人3年(含)内不得参与省法学会组织的以下活动:
(一)课题申报。
(二)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评选、推荐。
(三)河北法治智库专家成员及智库各项活动。
(四)法学理论研究、法治实践和司法改革等活动。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后,因故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须向省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无特殊理由不可变更课题主持人。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主持人或其他重要事项的,撤销课题研究任务,已拨付经费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年度课题完成期限按照立项通知书确定,委托课题完成期限商议确定,联合课题由设立部门确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结项前1个月向省法学会提出申请,延期时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不得超过2次。经同意的不影响次年课题申报。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河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参照《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列支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的拨付
(一)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课题经费。自选课题鉴定为“优秀”的,给予后期经费资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课题经费:
课题成果鉴定不合格的;经审查,课题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课题研究的。
第二十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财务管理部门,须报省法学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联合课题的经费,按合作双方协议使用,并接受省法学会审查监督。
第七章 成果验收与转化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一)委托课题和联合课题
根据委托方和课题设立部门的评审确定等次。
(二)年度课题
由省法学会组建课题评审组,进行结项评审,参照以下标准,确定等次:
1.优秀。获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批示或省部级(含以上)优秀成果奖的;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并标注“河北省法学XX课题字样”的;或被正式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省级以上政策文件采纳等。
2.合格。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并标注“河北省法学XX课题字样”,且被评审组评定为合格等次。
3.不合格。研究成果不规范;没有在公开出版物发表;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情况。
具体情况以评审组确定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须向省法学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河北省法学研究课题结项申请书》(一份)电子版及纸质版。
(二)研究成果(一式六份)电子版及纸质版。
(三)成果要报(一份)电子版及纸质版,不超过2000字。
第二十四条 省法学会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对课题结项申请及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提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成果(包括进行学术不端检测),颁发结项证书。未通过鉴定验收的研究成果,不予结项。
第二十六条 省法学会通过《法治参阅》和成果要报等,择优向中国法学会、省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课题成果。
第二十七条 课题成果归省法学会所有,以河北省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课题主持人及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省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6月18日河北省法学会会长会议通过后施行。
